今日(2007.12.4.)报载“凶宅”新闻。“公序良俗的作用在于弥补法律强行性、禁止性规定的不足,从而规范社会行为,但衡量标准不得随意扩大。”
所谓“凶宅”,仅仅是一个心理意义上的反应。如果不知道什么“凶宅”,自然就没什么心理反映了。而所谓“凶宅”问题,将后来只能会是越来跟多。如果不予以“失忆忘记”这类案子只会越来越多,没完没了,“诉”不胜“诉”,演变为一个不大不小的社会问题。
我们的社会应倡导和形成这样一个“公序”:某屋子发生死亡、凶杀一类事件,社会应予“忘记”,“忘记”了,心理问题也就不存在了。谁恶意传播,谁就应受到谴责和追究。买房者因所谓“凶宅”而起诉,则必须以告知“谁跟你说的”为前提;谁恶意传播,谁就是“凶宅”问题的真正制造者,那么谁就必须负这个法律责任,承担后果。起诉者如不能告知传话者并予以举证,则法院可不予受理立案。
当然,谁说的,恶意传播的,很难取证。因此,形成良好的“公序良俗”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。